《民法典》中监护类型有三种:法定、民法指定和选定。典规定监护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,监护按法定顺序担任。类型职责涵盖人身和财产,民法行使时需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,典规定并有相应限制。监护
一、类型民法典规定的民法监护类型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监护类型主要分为三种。典规定
1.由后死亡的监护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,称指定监护人。类型
2.由法律规定的民法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,称法定监护人。典规定
3.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,监护称选定监护人。
二、监护人的种类及顺序
监护人的种类包括自然人监护人和组织监护人。
1.自然人监护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,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,其次是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然后是兄、姐等。
2.若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,则由有关单位或法院指定监护人。
3.组织监护人则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、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。

三、监护人职责与限制
1.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。
(1)人身监护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、保护和照顾,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,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,并促其恢复健康。
(2)财产监护则是指监护人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,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法律行为。但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,必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,不得滥用职权。
2.监护人也有一定的限制,如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,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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